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害特留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原告 林桂美 被告 林桂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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