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45號聲請人 陳昱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詠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經核本件抵押權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係載為「不定期限」,是依前揭規定,應對相對人為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之催告返還通知。故請重新對相對人為上開之催告還款通知,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應提出定有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詠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注意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與居所地址不同時,上開之催告通知應一併送達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及居所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