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7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智萍 上列聲請人與 邱文鴻 即君穎企業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君穎企業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邱文鴻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任職時不足基本工資之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67,835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請求書,其上僅分列出各年份應補償差額之計算式及數額,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雙方簽訂之僱傭或勞動契約、每月薪資資料證明、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日數之相關釋明等)
三、請釋明本件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請釋明得請求特休假,按每日667元及700元給付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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