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52號聲請人 林欣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許清秋┌────────────────────────────────────┐│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高林錦雲 │永豐銀行東│103年10月1日│18,176元│AG0000000│││││板橋分行│││││├──┼────┼─────┼───────┼─────┼─────┼──┤│002│高林錦雲│永豐銀行東│103年10月1日│27,380元│AG0000000│││││板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