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志強選任辯護人曾昭牟律師
楊佳純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志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陸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鄧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0
4年3月5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涉嫌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與他人,畏懼重罰是人之常情,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為避免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或萬一將來被判決有罪確定刑罰之執行,有可能逃匿以規避刑責,且有證人尚未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罪嫌疑重大,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對社會法益造成之危害非輕,且被告所涉犯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非屬短期自由刑,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故重罪常伴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本院認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從而,本院於依法對被告進行延押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自104年6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傅明華法官許博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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