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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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394號原告台灣索威斯膠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SevanDemirdogen(賽凡.戴米道根)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 律師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裕洲 訴訟代理人 許宏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壹拾貳萬柒仟捌佰拾參點參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簽訂有採購暨品質合約書,由被告向原告採購產品,於原告交付、被告收受該等產品後,被告依雙方議定之付款條件付款。經原告陸續依被告提出之採購單出貨、交付產品與被告,被告卻未依約付款,積欠金額達美金(下同)127,813.35元,嗣兩造於民國106年3月22日簽署應付帳款明細,確認應付帳款為127,813.35元,及各筆帳款之清償期如附表「應付日期欄」所示,詎被告迄今仍未給付,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確有積欠原告前開貨款及利息,惟目前經濟狀況不佳,無力清償債務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兩造簽訂有採購暨品質合約書,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採購單號陸續向原告購買雙面自黏膠帶等商品(下稱系爭商品),原告已依約交付貨物,惟被告仍積欠貨款127,813.35元迄未給付(歷次應付金額及日期如附表所載)等情,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供應商應付帳款明細、電子郵件等影本為證,並經被告自認屬實,堪信為真正。
四、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向原告購買並受領系爭商品,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自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又系爭貨款之清償期如附表「應付日期欄」所示,被告迄今仍未清償,應負給付遲延之責任,原告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7,813.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郁馨附表:
┌──┬────────┬──────┬───────┬───────┬─────────────┐│編號│採購單號│發票號碼│買賣價金│應付日期│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美金,含稅)│││├──┼────────┼──────┼───────┼───────┼─────────────┤│1│J0000-000000000│QU00000000│726.89│104/12/5│自10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J0000-000000000│RN00000000│14,147.59│105/1/5│自10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J0000-000000000│RN00000000│14,667.82│105/1/5│自10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J0000-000000000│RN00000000│17,259.48│105/2/5│自10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J0000-000000000│RN00000000│5,601.96│105/2/5│自10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6│J0000-000000000│RN00000000│13,729.91│105/2/5│自10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J0000-000000000│RN00000000│79.38│105/3/5│自10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8│J0000-000000000│RN00000000│49.67│105/3/5│自10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9│J0000-000000000│SG00000000│2,387.70│105/3/5│自10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0│J0000-000000000│SG00000000│14,175.00│105/3/5│自10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1│J0000-000000000│SG00000000│72.24│105/3/5│自10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2│J0000-000000000│SG00000000│5,103.00│105/3/5│自10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3│J0000-000000000│SG00000000│1,962.95│105/4/5│自10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4│J0000-000000000│SG00000000│225.75│105/4/5│自10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5│J0000-000000000│SG00000000│8,708.70│105/4/5│自10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6│J0000-000000000/│SG00000000│13,884.41│105/4/5│自10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J0000-000000000││││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7│J0000-000000000│SG00000000│11,241.30│105/4/5│自10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J0000-000000000││││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8│J0000-000000000/│SG00000000│3,684.14│105/4/5│自10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J0000-000000000││││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9│J0000-000000000│SG00000000│105.46│105/5/5│自10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