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526號原告 陳靜文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被告 鄭皓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8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本件原告前所提出終止系爭租約之律師函,未據合法送達,因此系爭租約並無合法終止之證據,請原告提出合法終止系爭租約之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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