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30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惠敏
被   告  呂姿宜呂玟慧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300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2月30日上午10時2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3年1月
3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叁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美玲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廖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