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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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2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林玲君
號債務人 林進
號債務人林 惠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貳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玲君於民國92年02月至95年05月間邀同債務人 林進雄林惠清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48,23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玲君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進雄、林惠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42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玲君、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248239│惠清、林進│6月01日起│││││元│雄││││└──┴───┴─────┴──────┴──────┴───────┘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玲君、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8239│惠清、林進│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雄│││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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