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告 詹大光 被告 周泰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聲明:「(一)請求判令被告必須出版原告所撰寫「九鼎姓名學暨十二生肖大全集」(共十二本)之著作。(二)請求判令被告必須於大中華地區(即大陸和臺灣)出版「九鼎姓名學暨十二生肖大全集」之套書共壹萬套。」,核其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24號、96年度台抗字第368號裁判意旨參照),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又本件原告請求判決之聲明雖列有上述二項,惟訴訟最終目的乃請求被告依兩造簽訂之協議書,出版原告所撰寫「九鼎姓名學暨十二生肖大全集」,二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同一,故訴訟標的之價額僅就「請求判令被告必須於大中華地區(即大陸和臺灣)出版「九鼎姓名學暨十二生肖大全集」之套書共壹萬套」,加以核定。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被告出版上開著作可受之利益為準,即以原告因被告履行兩造間出版合約可受之客觀利益為準。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約定出版上開書籍套書1萬套之版稅,係以每本新臺幣(下同)300元,乘以每套12本,出版1萬套,版稅15%,被告應依兩造簽訂之協議書先預付1/4版稅,即135萬元(300元×12本×10000套×15%版稅×1/4=135萬元),可知被告如依約出版上開書籍套書1萬套,原告可獲得之利益即版稅總額為540萬元(135×4=54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