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何姿瑩受刑人周元富原名:周世.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字第5719號、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姿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元富(原名 周世昌 )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由具保人何姿瑩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周元富於判決確定後,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與拘票影本、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經通知具保人何姿瑩帶同受刑人周元富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是受刑人周元富顯已逃匿無蹤,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何姿瑩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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