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仕勛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執聲字第1962號、100年度執字第5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之;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楊仕勛所涉100年度毒偵字第714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2202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2202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00200211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世佳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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