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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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71號上訴人 張國娜 被上訴人 黃張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71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