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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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27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黃啓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2日所為95年度訴字第12272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 黃啟雄 」應更正為「黃啓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