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86號原告富樂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庭佑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漢笙 間損害賠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8,1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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