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9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岩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反訴被告 何建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吳建寰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晶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慈妤 訴訟代理人 林伯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