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八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
主文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茲已無必要,爰解除被告前述限制之處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蔡寶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