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八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張尹敏州股被告辰○○男二選任辯護人徐原本律師被告卯○○男二選任辯護人 陳德義 律師被告乙○○男二選任辯護人 藍松喬 律師被告癸○○男二選任辯護人 呂翊丞 律師被告戊○○男二選任辯護人 吳志祥 律師輔佐人寅○○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凱 律師被告庚○○男二
丁○○男十子○○男二丑○○男二丙○○男二己○○男二壬○○右七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辛○○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辰○○、卯○○、乙○○、癸○○、戊○○、甲○○、庚○○、丁○○、子○○、丑○○、丙○○、己○○、壬○○均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蔡寶樺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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