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九十年間結婚,初尚和睦,但近年來兩造時有爭吵,且被告已經在大陸地區請求判決離婚並經判決准許兩造離婚在案,為此請求判決准兩造離婚等語。
二、惟查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前,被告已經訴請大陸地區寧德市焦城區人民法院判決准兩造離婚,業經該院於第七五三號民事判決准兩造離婚且該判決已於,原告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聲請本院認可該判決,亦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二二號裁定認可上開判決,該裁定已於同年六月一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二二號認可判決書事件卷宗查明在案,查兩造既已經判決離婚,則原告提起本件離婚之訴,欠缺訴之利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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