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383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債務人,如為行號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請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