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本票(票號:CH697085、CH697086、CH697087、CH6970
88、CH697089、CH697090、CH697091、CH697092、CH697093、CH697094、CH697096)正本十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三、台端聲請狀之附表,發票日期與所附之本票影本不同,請具狀更正之,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相對人乙○○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