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69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徐○○(姓名性別年籍詳附表所示)自民國95年5月28日16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尹遜言附表:
受安置人甲○○住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短期安置處所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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