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0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朱起錦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朱建湘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朱建沛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錢承君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乙○○(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乙○○負擔。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