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管理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0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局(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上聲請人聲請裁定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陸佰壹拾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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