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程序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08號聲請人 黃正淮 律師(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
主文被繼承人甲○○93年度家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事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壹佰陸拾元。
理由
一、查聲請人黃正淮律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甲○○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93年度家催字第150號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程序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裁判費用1000元登報費用2160元合計316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