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77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告 蔡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巷○號9樓之2,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