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李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秋霞 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次按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臺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擔保債權額低於土地價額494萬5875元,有本院以彰院毓111司執莊字第28576號函囑託磐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作鑑定報告在卷可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請如期補繳。
三、提出被告陳秋霞、 林寬中 及其監護人 林靖容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上開3人間有無親屬關係,及補正林靖容之地址?
四、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五、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