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智字第4號原告 蔡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被告富勝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樂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現行規定,修正後為第6條(於112年8月30日生效)】,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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