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6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長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陳僑舫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