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01號原告 盧國安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駿 、 徐仲豪 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詳見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