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186號原告 詹來春 被告 賴昭鈺
陳麗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賴昭鈺刑事案件部分(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40號),業於民國112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是於112年6月27日17時39分向本院法警室遞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為之,與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之程序不符,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原告雖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規定移送民事庭,但本案附帶民事訴訟係因前開程序不合法事由判決駁回,並非因無罪、免訴、不受理而判決駁回,尚無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