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55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用,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費用,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坐落新竹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提出門牌號碼為新竹縣○○鎮○○街○○號2樓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及課稅現值證明。
(三)提出被繼承人 曹金國 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提出原告及被告丁○○、丙○○、甲○○、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