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007號債權人黃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黃國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公司登記資料。
②釋明對債務人丙○○請求之依據。
③聲請狀之公司章。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