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36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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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36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涂雲傑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零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付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一個
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台幣
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台幣陸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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