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148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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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486號返還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9月27日上午9時5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玖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96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及放款往來明細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
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淑芳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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