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14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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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438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
一個月以新台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以新台幣叁佰元,第三個
月至第五個月以每月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