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 戴瑞河 被告威士登游泳健康廣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玉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25萬元(濾水設備150萬元與請求被告應給付75萬元合計),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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