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司繼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補字第89號聲請人 焦文城 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芷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