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青月村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榮燊 被告北宜通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宗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8,62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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