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39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民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育民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13日上午9時25分宣判,茲因前揭辯論終結期日之程序合法性尚有疑義,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12月31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