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核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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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核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嘉妤 上列當事人間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協商成立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其餘債權金融機構之身分辨別資料表、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等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2項規定,自應予以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消債法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