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秉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3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秉峰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秉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張秉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6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1頁),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函送聲請書繕本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受上開函文後,表示沒有意見之情(見卷附本院113年11月5日嘉院弘刑禮113聲962字第1130016371號函及所附之陳述意見調查表、送達證書等,本院卷第137至141頁),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經提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679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6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8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蘇姵容附表:受刑人張秉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違反保護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年1月19日至110年1月21日110年3月27日110年8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804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339、8821、9399號、111年度偵字第1604、2352、257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339、8821、9399號、111年度偵字第1604、2352、25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96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5日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96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28日112年4月17日112年4月17日備註編號1至5,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經提出抗告後,經南高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679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編號456罪名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未遂罪誣告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9月24日110年1月22日110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5、828、939、940、2576、3219、5310、9127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84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67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112年度嘉簡字第486號113年度嘉簡字第870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16日112年5月31日113年7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112年度嘉簡字第486號113年度嘉簡字第87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17日112年7月3日113年8月20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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