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三九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八千九百一十九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佩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