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三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百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陽明 右當事人間就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四五六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貨款債權,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四五六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執該裁定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八00號執行在案,且相對人迄未起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四五六號保全程序卷宗審核無訛,而相對人與聲請人間並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事件繫屬本院,有本院民事庭查詢單一紙附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杰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