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忠陽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35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丁忠陽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丁忠陽係址設臺南市○○區○○路○○○號一樓「主恩瓦斯有限公司」(下稱「主恩公司」)之送貨司機,負責運送桶裝瓦斯予客戶,並向客戶收取瓦斯款項繳回「主恩公司」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丁忠陽於任職期間內需款孔急,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個別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民國九十九年八、九月間,分別將其業務上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所收取之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十一萬三千三百四十四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分別予以侵占入己(其各次侵占之時間、客戶名稱及金額,詳如附表所示)。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丁忠陽於警詢及偵審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潘志遠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 仇德 華、 陳姿 蓉、 張麗 勤、黃 明芳 、 張麗花 、 陳宣彣 、
楊花珠 、 王榮田 、 蔡仙福 、 陳秋美 、 黃國 謀、 陳秀子 、 劉美秀 、 黃緗慧 、 蔡金保 、 黃曾仁物 、 黃素華 、 胡文華 、 邱世文 、 陳惠美 、 黃林春美 、 邱俊賢 、 黃蘇秀枝 、李 明憲 、林 欣弘 、 楊順然 、 康麗水 於警詢之證述。
㈣「主恩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紙(見警卷第一一五頁)。
㈤告訴人提出之已收月結帳款清冊三紙(見警卷第一一三頁反面至一一四頁反面)。
㈥告訴人提出之瓦斯配送明細單二紙(見警卷第一一七至一一八頁)。
㈦告訴人提出之瓦斯明細單影本七十四紙(見警卷第一一九至一四三頁)。
㈧告訴人提出之正心幼稚園九十九年七、八月份統一發票影本
、哈佛幼稚園九十九年九月物料款核發表影本、現金支出傳票影本各乙紙(見警卷第一四四至一四六頁)。
三、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又附表編號1之①至⑥、編號2之①至⑨、編號7之①至⑧、編號8之①至⑱所示之各業務侵占犯行,因所侵占者或係同月份之月結款項,或係同日收取之瓦斯款項,堪認係被告於密接時間內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上開部分所為,應各別論以接續犯,併此敘明。另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編號1至8所示之各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期間、各次侵占之金額非鉅,侵占之款項總計十一萬餘元、告訴人所受之損害,事後與告訴人已達成民事調解,並已將本件侵占款項全數清償予告訴人,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各業務侵占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六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並非惡性重大之人,且被告已將所侵占之款項全數清償告訴人,並獲得告訴人之原諒,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一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一四頁),其於犯罪後又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見悔意,其經此次偵審程序教訓,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時間│侵占事實│主文││號││(客戶名稱及金額)│(所處罪名及刑度)│├─┼────┼───────────┼─────────┤│1│99年8月│①侵占「光復蒸餃」仇德│丁忠陽犯業務侵占罪│││中旬│華繳交之99年7月份瓦│,處有期徒刑陸月,││││斯費用12,890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侵占「 佳鑫 外燴」陳姿│││││蓉繳交之99年7月份瓦│││││斯費用3,660元。││││├───────────┤││││③侵占黃國在繳交之99年│││││7月份瓦斯費用3,060元│││││。││││├───────────┤││││④侵占「 卓家 美食」張麗│││││勤繳交之99年7月份瓦│││││斯費用5,070元。││││├───────────┤││││⑤侵占「佳佳便當」繳交│││││之99年7月份瓦斯費用│││││9,050元。││││├───────────┤││││⑥侵占「全家素食」繳交│││││之99年7月份瓦斯費用│││││6,870元。││├─┼────┼───────────┼─────────┤│2│99年9月│①侵占「光復蒸餃」仇德│丁忠陽犯業務侵占罪│││中旬│華繳交之99年8月份瓦│,處有期徒刑陸月,││││斯費用14,703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侵占黃國在繳交之99年│││││8月份瓦斯費用4,130元│││││。││││├───────────┤││││③侵占「卓家美食」張麗│││││勤繳交之99年8月份瓦│││││斯費用4,130元。││││├───────────┤││││④侵占「佳佳便當」繳交│││││之99年8月份瓦斯費用│││││5,810元。││││├───────────┤││││⑤侵占「全家素食」繳交│││││之99年8月份瓦斯費用│││││7,141元。││││├───────────┤││││⑥侵占「飛兒美髮店」黃│││││明芳繳交之99年8月份│││││瓦斯費用1,770元。││││├───────────┤││││⑦侵占「正心幼稚園」張│││││麗花繳交之99年8月份│││││瓦斯費用1,770元。││││├───────────┤││││⑧侵占「福祺托兒所」陳│││││宣彣繳交99年8月份瓦│││││斯費用1,770元。││││├───────────┤││││⑨侵占「哈佛幼稚園」楊│││││花珠繳交99年8月份瓦│││││斯費用3,540元。││├─┼────┼───────────┼─────────┤│3│99年9月│侵占「阿月/康師父」繳│丁忠陽犯業務侵占罪│││9日│交之單次瓦斯費用1,860│,處有期徒刑陸月,││││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9年9月│侵占「蚶寮活動中心」繳│丁忠陽犯業務侵占罪│││11日│交之單次瓦斯費用1,610│,處有期徒刑陸月,││││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9年9月│侵占「聖貞素食」王榮田│丁忠陽犯業務侵占罪│││16日│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620│,處有期徒刑陸月,││││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99年9月│侵占「阿妹炭烤雞排」繳│丁忠陽犯業務侵占罪│││17日│交之單次瓦斯費用1,240│,處有期徒刑陸月,││││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99年9月│①侵占蔡仙福繳交之單次│丁忠陽犯業務侵占罪│││19日│瓦斯費用620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②侵占陳秋美繳交之單次│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瓦斯費用710元。││││├───────────┤││││③侵占 黃國謀 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710元。││││├───────────┤││││④侵占陳秀子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710元。││││├───────────┤││││⑤侵占劉美秀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710元。││││├───────────┤││││⑥侵占黃緗慧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730元。││││├───────────┤││││⑦侵占蔡金保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620元。││││├───────────┤││││⑧侵占黃曾仁物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710元。││├─┼────┼───────────┼─────────┤│8│99年9月│①侵占「自由街33巷28號│丁忠陽犯業務侵占罪│││20日│」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處有期徒刑陸月,││││710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侵占「中山市場米苔目│││││商」黃素華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1,240元。││││├───────────┤││││③侵占胡文華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710元。││││├───────────┤││││④侵占「青龍宮」邱世文│││││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510元。││││├───────────┤││││⑤侵占陳惠美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560元。││││├───────────┤││││⑥侵占「蔡太太」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560元。││││├───────────┤││││⑦侵占「東勢寮28號」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710│││││元。││││├───────────┤││││⑧侵占黃林春美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710元。││││├───────────┤││││⑨侵占「 陳榮進 」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710元。││││├───────────┤││││⑩侵占「大塭寮41-1號」│││││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710元。││││├───────────┤││││⑪侵占邱俊賢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730元。││││├───────────┤││││⑫侵占「 杜美玲 」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710元。││││├───────────┤││││⑬侵占「喜多林麵包店」│││││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1,240元。││││├───────────┤││││⑭侵占黃蘇秀枝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3,600元。││││├───────────┤││││⑮侵占「川味牛肉麵」李│││││明憲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1,240元。││││├───────────┤││││⑯侵占「阿蘭臭豆腐」林│││││欣弘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620元。││││├───────────┤││││⑰侵占楊順然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1,240元。││││├───────────┤││││⑱侵占康麗水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