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28號聲請人英國DaysHe.
dicalAid.法定代理人ConorCos.
honyLevy.代理人 范纈齡 律師代理人 徐頌雅 律師相對人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伍必翔 相對人 伍蔣清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七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一紙(存單號碼MA541818號)、新台幣伍佰萬元一紙(存單號碼LA314153號)、新台幣壹佰萬元三紙(存單號碼HA0000000、HA0000000、HA0000000號)、新台幣壹拾萬元三紙(存單號碼FA213659、FA213667、FA213675號)及現金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肆拾元,合計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壹萬伍仟柒佰肆拾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又所謂供擔保原因消滅,係指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並無損害發生,或供擔保人即聲請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人提出請求宣告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經相對人聲請命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聲請人乃遵本院93年度聲字第773號民事裁定,提供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折合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一紙(存單號碼MA541818號)、
500萬元一紙(存單號碼LA314153號)、100萬元三紙(存單號碼HA0000000、HA0000000、HA0000000號)、10萬元三紙(存單號碼FA213659、FA213667、FA213675號)及現金15,740元,合計共18,315,740元整為訴訟費用之擔保,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7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前開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請求宣告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即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業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而告確定,故供訴訟費用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1款規定向本院為裁定命返還上開提存物之聲請,並提出本院93年度聲字第773號民事裁定、94年度存字第70號提存書、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38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8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5號更正裁定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各一件;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5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二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93年度聲字第773號聲請供訴訟費用擔保事件、94年度存字第70號提存事件等卷,核聲請人前開所述屬實;查前開宣告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38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86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5號歷次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上訴確定,並於主文第二項載明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次查除民國(下同)99年9月30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86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三項所示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兩造其他上訴部分,由兩造各自負擔外,其他歷次判決均載明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又前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86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駁回兩造其他上訴部分即係指聲請人請求就「2002Folio
178號判決及命令所命相對人等三人應給付10,235,144英鎊及自2004年1月29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訴訟費用暫付款200萬英鎊宣示准予強制執行部分」(參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86號民事判決第8頁倒數第3行及第9頁第1、2行),此部分既然是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聲請人即無需賠付相對人訴訟費用之情形,且該部分於同日判決公告時業已確定,此有99年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145字第0990017735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意旨,本件聲請人既無庸負擔相對人繳納之訴訟費用,供擔保原因已為消滅,是聲請人聲請返還前開提存之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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