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地上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 游文雄 即神明會聖王公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林吉雄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土地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零柒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玖拾伍萬陸仟陸佰柒拾柒元,折合銀元貳佰陸拾伍萬貳仟貳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伍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柒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零柒元,尚不足新台幣陸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怡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