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心怡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執聲沒字第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心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林心怡因被告甲○○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茲以該被告於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六九一二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無法代為執行之回函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稽,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