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共基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速配佳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被告新鴻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五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巷八之一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