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995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被告乙○○
己○○甲○○戊○○○丁○○丙○○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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